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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穗友们又有关于买赠的问题提出,我们一起来看:
关于这个问题,和穗友们分享两点,一则是赠送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,二则,就是赠送是否需要代扣个税。
一、赠送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
对于这个问题,在《税苑微课》土增系列课程中,王皓鹏老师曾在《房产企业买房送家电土地增值税收入该如何确认?》的原创文章中有分析,大家可以点读温故。
同时,小编又收集了几个地区的政策指引,供大家参考学习:
1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(二)
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:“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”
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,已在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中注明的装修费用(含装饰、设备等费用),已经包含在房价中,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,无需视同销售。房地产企业“买房赠家电”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。
例如: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,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、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,销售价格200万元,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,按照11%税率申报销项税额。此时,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。
九、房地产开发企业“买房送装修、送家电”征税问题
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、家电,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,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。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,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,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。
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、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。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:“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”
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,已在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中注明的装修费用(含装饰、设备等费用),已经包含在房价中,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,无需视同销售。
通过海南的答复内容,我们可以确定,买房送礼品,并非实际意义上的“无偿赠送”,而是因为,业主买房我才送的。另外,穗友们在签订合同时,也应避免出现“无偿赠送”的字眼。还有安徽、河北、厦门等地方的政策内容,答复基本都是一致的,那就是销售房产的同时,赠送的礼品是不需要视同销售,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。
对穗友们而言,一个耳熟能详的政策就是《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,财税[2011]50号文件。
大家都清楚的知道,在向个人销售商品(产品)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,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。但是,文件同时明确,在业务宣传、广告等活动中,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,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,按照“其他所得”项目,全额适用20%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所以,客户作为业主购买房产的同时,取得的礼品,不征收个税。但是,如果客户仅仅是参与活动而取得的礼品,就需要按照“其他所得”,由房产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,代扣个人所得税。
说到“其他所得”,就不得不提及本次的个税改革,新个税法将原个税11个征税项目,调整为9个应税项目,删减的项目中就有“其他所得”。
细心的穗友们就会发现,那“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”是否就意味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?
这个问题在《税苑微课》稽查系列课程中,蓝敏老师与大家分享探讨过,穗友们可以回听学习。当然,大家也可以留言讨论,直抒己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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